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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城東扶輪社章程
《台北城東扶輪社章程》......................文/秘書處
一、定名
本社定名為台北城東扶輪社(為國際扶輪之會員社)
二、宗旨
扶輪之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並培養:
(一)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二)在各種事業及專門職務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業務價值;及每
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業務藉以服務社會;
(三)每一社員能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
(四)透過結合具有服務之理想之各種事業及專門職務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國際間
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三、集會
第一條
(一)本社按細則規定之日期與時間每週舉行例會一次。
(二)遇有緊急事故或正當原因時,理事會得將任何一週例會改於前次例會之次日起至下
次例會之前一日期間中任何日期,或改於原定例會日期中之其他時間或其他地點舉
行。
(三)如遇法定假日,或因本社社長逝世,或因當地發生疫癘或災難影響整個區域時,理
事會得取消該週例會。如有上序述以外之原因無法舉行例會,本社理事會得逕自決
定取消例會,惟每一次扶輪年度內不得超過兩次。但是本社不得連續兩次以上停開
例會。
第二條 本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國際扶輪細則規定每一獲准加入國際扶輪成為會員社之扶輪社均應採用此一規定之模
範扶輪社章程 。
四、社員資格
第一條 一般資格—本社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事業或專門職務信譽之人士組成。
第二條 種類—本扶輪社有二類社員:現職、名譽社員。
第三條 現職社員
(一)本社得選出具有下例資格者為社員:
1.為公認正當事業或專門職務之東道主、合夥人、主管或經理;或
2.為任何公認正當之事業或專門職務之擔任重要行政職位而有決定權者;
3.為任何公認正當之事業或專門職務之分支機構代表或當地代理人,且負行政責
任者;且其本人在本社區域內積極從事於入社時所列入之事業或專門職務而其
事業地點或住所亦在本社區以內者,或在該社所在城市之共同區域內或其緊鄰
扶輪社之社界區域內者。
(二)除宗教、新聞事業與外交等類別及本章第四條中所定有關增額現職社員條款外,每
一事業或專門職務類別不得有一人以上之現職社員。
第四條 雙重社籍
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及其他任何扶輪社同時持有現職或名譽社員之身份。
第五條 名譽社員
(一)凡成年人士對推行扶輪之理想曾有重大貢獻者,得被選為該社名譽社員。
(二)名譽社員者免繳入社費及常年社費,他沒有選舉權也不得在社內擔當任何職位;且
不代表職業分類,但可參加本社之各種集會並享有本社之其他特權。名譽社員除其
本社外,不得在其他扶輪社享有權利或特權。
第六條 宗教、新聞媒介以及外交部門
每一宗教派門,每一報社或其他新聞媒介以及任何政府的外交部門,均可各代表一人加
入為現職社員,同列一種職業分類,惟代表者均需具備章程及細則所規定之資格條件。
第七條 公職人員
(一)不論係由當選或委派而任公職之人員,凡其任期有限者,不得以該職務為職業分類
加入為現職社員。惟在學校、大學或其他學術機構任職者或被選或任命為司法官者
不在此限。
(二)凡現職社員當選或委派出任有一定任期之公職者,得在其任期內繼續為現職社員,
保持其當選或出任之前所代表之職業分類。
第八條 國際扶輪雇員
任何扶輪社對受雇於國際扶輪之社員,於其在職其間,應保留其社籍。
五、職業分類
第一條 職業分類
(一)本社現職社員,應各依其所從事之事業或專門職務加以分類。
(二)本社每一現職社員之職業分類,應依其所屬的商號、公司或團體之主要業務且為一
般所公認者為準。如係個人經營之事業或專門職務者,其職業分類應依本人所辦主要
且為一般公認的事業或專門職務者為準。
(三)修正: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修正或調整在籍社員之職業分類,惟應將此項修正或調
整之提案,事先該通知該當社員並給其列席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二條 限制
代表各類事業或專門職務之現職社員應以一人為限,但宗教、新聞媒介及外交官之職業分
類,可由一至數人代表。
六、出席
第一條 本社每位社員應出席本社例會。社員如出席例會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以下列方式
補出席均算出席:
(一)如在二次例常會議時間之間:
1.出席另一扶輪社或臨時扶輪社,且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
2.依本社之指示,出席扶輪青年服務團、扶輪少年服務團、扶輪社區服務團,或
者臨時扶輪青年服務團、扶輪少年服務團或扶輪社區服務團之例會,或
3.出席下列會議之一:國際扶輪年會、立法會議、國際講習會、國際扶輪前任暨
現任職員研習會議、理事或社長代理理事會同意召開之國際扶輪前任、現任、
暨下任職員研習會議,或任何其他會議、扶輪地域會議,國際扶輪委員會會議、
奉地區總監之指示而舉行之任何地區委員會議或例常宣佈之扶輪社埠際會議。
4.在例行的時間與地點為參加會議而出席另一扶輪的例會,但該社卻未在上述時
間與地點開會。
5.但是倘若社員在國外旅行其間超過十四天,則不受本(一)款所述之時間限制,
可在其旅行期間之任何時間出席外國扶輪社例會,而且每出席一次即視為出國
期間缺席本社例會之有效補出席一次。
(二)如在該例會時間,他正:
1.直接往返本條(一)款第1 項會議之途中,或
2.以國際扶輪職員或委員或扶輪基金保管委員身份從事扶輪事務;或
3.作為地區總監之特別代表而從事組織新扶輪社之扶輪事務;或
4.受國際扶輪之聘雇而從事扶輪事務;或
5.在偏遠地方直接且積極參與地區主辦之服務計劃,完全不可能有機會補出席;
或
6.受本社理事指派從事於扶輪事務,以致妨礙其出席本社例會。
第二條 補出席通知
如遇本章第一條(一)款第1 項、第2 項、或第(二)款情形,社員必須將出席告知本
社,始列為出席計算。如遇第(一)款第1 項及第4 項情形,可由社員本人或所拜訪之
扶輪社秘書通知已補出席。
第三條 免出席
社員可免出席,如:
(一)1.因長期健康情況不佳或殘障,或在某一國家停留兩週以上,但該國並未有扶輪
社,以致實際上不克出席例會,且理事會同意可免出席,而出席,而其出席不列
入本社出席記錄;
2.如遇因某國無扶輪社而必須缺席時,社員應在啟程前通知本社秘書,如無法事
先通知,應從該國以書面通知。在同意准許缺席之前理事會應確定其旅程將使
其無法依本章第一條(一)款補出席。
(二)其為資深現職社員且;
1.曾為一社或多社之社員共達二十年或以上,且已屆六十五歲,或
2.曾為一社或多社員之社員共達十五年或以上,且已屆七十歲,而且已用書面向
本社秘書表達免出席之期望。
如遇此情況,該社員之缺席不列入本社出席記錄,但如希望列入記錄,
則其出席可列入記錄。
七、理事及職員
第一條 本社之管理主體是依本社細則規定所選出之理事會。
第二條 除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理事會對一切社務事項之決定應是最後決定,只受向
本社提訴之限制理事會對各職員及各委員會有總支配權,倘有充分理由得宣
佈任何一職位出缺。為受理有不服各職員及各委員會措施之提訴事件,理事會
應成立一訴願委員會,遇有不服理事會之決定得上訴於本社。此項上訴應在理
事會指定之例會中提出經足法定人數之社員出席由出席社員三分之二表決同
意,方得撤消理事會之決定。惟該項上訴案須於開會前至少五日由秘書通知各
社員。
第三條 本社之職員為社長一人,社長當選人一人,副社長一人或數人均由理事兼任;
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糾察一人,得依本社細則之規定由理事出任,或另選社
員充任之。
第四條
(一)各職員應依本社細則規定選舉之,除關於社長另有規定外,並應於當選後之七月一
日就任,其任期以當選期間為準,或直繼任職員選定並就職時為止。
(二)社長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於就任之日算起不超過二年以內但至少十八個月以前選舉
之,當選人應在正式就任社長之前一年中擔任理事及社長當選人。社長應於其任期
以所當選之任期為準,或延至其繼任者依章程選定之任期為準,或延至其繼任者依
章程選定就職為止。
(三)每一職員、理事應為本社之完整的現職社員。為使其更瞭解社長之職責,社長當選
人應出席社長當選人訓練會議及地區講習會議,除非徵得新任地區總監同意其免予
出席。如徵得同意,在社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並在會後向他報告。
八、入社費及常年社費
本社之現職社員,均應依照本社細則內規定金額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及常年統一捐款。
九、社籍之持續
第一條 期間
社員之社籍除下列各項情形者將予終止外,應於本社存在期間內繼續保持。
第二條 社籍之終止
(一)當社員不再符合社員必備之資格時,其社籍自動終止,惟
1.凡現職社員非因個人之過失而喪失其職業分類者,得由本社理事會選為退職社
員;
2.如經本社理事會之允許,對遷離本社區域界限之現職社員,得給予不超過一年
期間之特假,俾供其訪問並相識前往地扶輪社,如其仍積極從事同一職業分類
之事業或專門職務並繼續履行其扶輪社員之出席及所有其他條件者;或
3.非因其本人責任而喪失職業分類之現職社員,仍可保留其原職業分類為使其能
獲得其職業分類之新職業或新職業分類之職業,可給與不超過一年之特假,但
須繼續遵守出席之義務及具備扶輪社員其他一切之資格條件,該社員在本社之
社籍僅於特假完畢後終止。
(二)退職社員於重操原業或重任原職時,如其職業分類尚未遞補,則仍為退職社員。
(三)名譽社員於當選之日之次一個6 月30 日,即自然終止其社籍,但經理事會之裁決仍
得逐年連選連任。
第三條 恢復社籍
現職社員因上開第二條之規定終止其社籍時,得以同一職業分類或其他職業分類重新申
請入社,當選後無須再繳入社費。
第四條 終止社籍-不繳會費
(一)社員逾規定期限三十天仍未繳社費者,應由本社秘書以書面通知,送達其最新之通
訊處。經通知後逾十日仍不繳納時,該社員之社籍即自然終止。
(二)因欠費而終止社籍者,於繳清其欠費後得申請復籍理事會得斟酌情形予以核準,但
其原列職業分類如已另有社員補充時,則不準其復籍。
第五條 終止社籍—不出席例會
除名譽社員外之任何社員如無正當且充分理由而獲理事會同意,在下列場合其社籍即自
然終止,
(一)連續四次缺席或未補出席例會,或未能
(二)在會計年度上半年或下半年出席或補出席本社百分之六十之例會,或未能
(三)在會計年度上半年或下半年至少至少出席本社百分之三十之例會。
第六條 因其他原因終止社籍
(一)任何社員在不符合扶輪社社員資格時,理事會得召集特別會議,以出席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之表決,終止其社籍。
(二)理事會認為有充分理由終止某一社員之社籍時,得召開特別會議以出席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之表決終止其社籍。
(三)上述(一)或(二)之任何一款,理事會應於開會前至少十日予以書面通知該社員,俾
其提出書面答覆,並且得列席理事會自行辯護。此項通知當面答覆送達或掛號郵寄
其最新之通訊處。
(四)理事會決議終止社員之社籍時,秘書應於理事會通過此項決議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
該社員。該社員得於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秘書,表示其擬向本社申訴,
或依本章程第十四章之規定交付仲裁。如一該社員決定申訴之書面通知後二十一日
內舉行,並須於開會前至少五日以書面通知全體社員說明該次集會之特別事由但此
一申訴決定在某一次例會考慮時,其出席人員應以本社社員為限。
(五)現職社員經理事會決議,依本條各款規定停止其社籍時,於申訴結果或仲裁決定未
宣佈前,不得另選新社員遞補其原列職業分類。
(六)如不提出申訴或不申請仲裁,理事會之決議即為最後之決定;如提出申訴,則本社
之決議為最後之決定。
第七條 退社
任何社員退出本社,應以書面(向社長或秘書)提出申請。如該社員已將各項費用繳清,
理事會應准其退社。
第八條 權益之放棄
任何人在任何方式下已喪失本社社籍者,對本社之所有基金或財產即不復享有任何權益。
十、社會、國家及國際事務
第一條 本社社員關懷社會、國家及國際的一般福利,有關一般福利之一切公共問題,
均得於本社集會時提出以公平理智之態度作集思廣益之研討,以期增進社員對
各項問題之瞭解,俾作個人參考。惟對於正在爭論中之公共問題,本社不應表
示任何意見。
第二條 本社不得支持或推舉公職候選人,並不得於集會時評論此類競選人之優劣。
第三條
(一)本社處理具政治性之世界問題,或國際政策時不得通過或宣佈決議或意見,並不得
採取團體行動。
(二)有關政治之特殊國際問題,本社不得直接訴之於其他扶輪社、人民或政府,並不得
採散發書信、演講或建議解決方案。
第四條 認識扶輪的開始
(一)在慶祝扶輪創立的特別紀念週中,本社將特別強調扶輪的服務工作。每年自2 月23
日開始的一週即所謂『世界瞭解和平週』。
(二)在此特定週,可供為反映扶輪過去的成就,最好把各種計劃焦點集中於社區中的和
平、瞭解與親善,然後及於全世界。
十一、扶輪雜誌
第一條 本社並未向國際扶輪理事會申請特准不須遵照國際扶輪細則之規定,因此凡承
諾加入為本社現職社員、資深現職社員或退職社員者,在其持有社員資格期
間即成為國際扶輪正式雜誌或國際扶輪理事會對本社指定之扶輪地域雜誌
之當然訂閱者。以每六個月計,並在持有社員資格期間,必須繼續訂閱以至
終止社員資格之最後訂閱期六個月屆滿為止。
第二條 上述雜誌之訂費由本社每半年向社員收款之後匯繳國際扶輪秘書處或國際扶
輪理事會所指定之地域性出版物辦事處。
十二、承諾宗旨與與遵守社章程及細規
社員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即視為接受宗旨中所列之扶輪原則,願遵守本社章程及細
則並受其約束,並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社之一切權利,社員不得諉稱未收閱章程及
細則之印刷物面推卸其應遵之義務。
十三、仲裁
社員及前社員與本社或本社現職社員或理事會因社籍問題或其他關於違反章程或細則
之指責,社員之除籍,或依前開各項規定未能滿意解決之問題而有爭執發生時,應交
付仲裁。由爭執雙方各指定一人為仲裁者,另由兩仲裁人合舉一人為公斷人。公斷人及
仲裁人均由扶輪社員中指定,仲裁人之決定應視為最後決定,如仲裁人意見不一,則公
斷人之決定應視為最後之決定,雙方均應遵從。
十四、細則
本社得訂定不違反國際扶輪章程及細則(以及地方管理單位所設之程序規定)之細則,
以補充管理本社之法規,並得依其規定隨時修改之。
十五、用詞解釋
本章所用之男性代名詞均涵蓋女性。
十六、修改
第一條 時間
本章程之修改,除本章第四條另有規定,必須在立法會議或國際扶輪年會中,以國際
扶輪細則所規定修改該細則的相同方式改之。
第二條 提案者
除本章第四條另有規定外本章程之修改,限由扶輪社、地區年會、英愛國際扶輪之審
議會或其年會、國際扶輪立法會議或國際扶輪之理事會提議為之。
第三條 程序
(一)所有修改本章程之提案,應於國際扶輪舉行立法會議扶輪年度前一扶輪年度至遲
5 月1 日前提交國際扶輪秘書長。
(二)國際扶輪秘書長應將所有修改案之副本一份於召開立法會議日期至遲120 天前抄
送立法會議每位會員及每一扶輪社之秘書。
(三)立法會議應對修改章程之提案,加以審議及修正,並決定採納或否決。
第四條 本章程第一章(定名),得於足法定出席人數之本社例會中,經出席投票社員
過半數之贊成修改之;惟此項修改案應會至前至少十日通知各社員通過後並應呈報國
際扶輪理事會核准方得生效。如依照地區總監或國際扶輪指示重新考慮不撥讓或分
享區域組織新社之決定時,依國計際扶輪細則第一章第一條款規定需三分之二社員出
席投票同意始能維持原反對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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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規範
《社務規範》............................文/秘書處
一、依“社務工作人員服務章程"執行督導工作。
二、報告連絡
(一)國際扶輪
1.七月及一月一日報告現在社員數,副本抄送總監。
2.七月及一月繳匯常年會費,每名社員半年份會費美金24 元計。
※七月繳匯立法會議費美金1 元計。
3.十月及四月填報前三個月有無增加新社員,如有補繳常年會費每名
美金5 元。
4.儘早繳匯扶輪基金捐款(按前一年度十二月底社員人數計算成績)。
5.十二月報告下屆社長及秘書之名單,副本抄送總監,另通知地區內
各友社、外國之姊妹及友好社。
6.社員新入社、退社、服務地址變更、住址變更、職業分類變更、服
務單位變更等之報告(有R.I.之規定格式紙),副本抄送總監。
(二)地區總監
1.每月末次例會後用R.I.格式紙報告該月份社員出席例會之統計。
(或經由分區代表轉報)
2.每期社刊一份。
3.九月中呈交填充職業分類之社員名冊。
4.總監公式訪問前送交社務工作報告表。
5.地區內各社下年度社長當選人研習會及地區社務講習會前繳交應出
習人之註冊費(向主辦單位)。
6.例會日期時間地點變更之通知。
(三)扶輪社中華民國總會:
1.外匯及出國之諸手續託總會辦理。
2.關於國內政府機構傳達政令事項。
(四)扶輪出版委員會
1.訂購中文扶輪月刊。
2.購置新版程序手冊。
3.購置其他必要之扶輪刊物。
(五)市政府社會局
1.十二月中之常年大會請其派員指導,會後報出會議記錄及新職員名單。
2.報告姊妹社締盟之文件,並請其轉交內政部核備。
(六)本地區各社
例會日期或例會場所變更時之通知。
(七)姊妹社及友好社
1.寄出社員名錄、每周社刊五份。
2.送出本社活動的照片、幻燈片、錄音帶或當地土產品。
(會同國際服務委員會辦理)
3.締盟書內所訂事項之連絡。(會同國際服務委員會辦理)
(八)社員
1.每月初代財務通知該月份應繳諸費。
2.每種會議記錄收支報告影印或刊載社刊通知。
3.一般報告用書面或社刊,緊急報告在例會以口頭轉達。
4.對缺席例會之社員,會後隨即送出該次例會發行之社刊及有關文件。
(九)演講者
1.事先發出邀請函。
2.事後發出謝函檢附相片及社刊。
三、簽證與推薦獎學生(包括交換學生)之手續
(一)簽證
1.七月一日及一月一日簽證未來六個月間有效之社員證卡。
2.社員赴國外旅行時,簽發扶輪社之通達友誼護照(Your Passport to
Friendship)及其必要之社員身份證明。
3.來訪友社社員出席本社例會之證明。
4.地區年會前經理事會之決議簽發投票代表之證明。
5.國際年會前經理事會之決議簽發代表之證明。
6.如本社例會突然變更時間、地點或取消無法事先通知各社友時,對
為補出席而來的友社社員證明其事實。
7.一或二月中給社員證明前年(一月至十二月)間所捐獻金額(包括
購買拍賣品之價款),俾申報所得稅之用。
(二)推薦獎學生及交換學生;
1.國際級及地區級(國際扶輪及各地區之獎學金)
(1)先將其詳細刊載社刊發表並限期接受申請。
(2)由秘書彙集申請書整理後提理事會議討論,限推薦一名。
2.國家級獎學金(如扶輪米山紀念獎學生)
(1)如社員的直接關係由社長推薦後提理事會議報告。
(2)一般申請提交理事會辦理,緊急時由社長推薦後報告理事會,名
額不限。
3.交換學生(地區與地區或社與社)
(1)先發表於社刊並限期接受申請。
(2)由秘書彙集申請書提理事會議討論決定。
(3)辦理推薦時先取得派出學生家長的相對條件之俱保。
(三)接受外國學生的社員家庭照料(非交換)
1.只接受外國扶輪社之推薦,有非社員表示願意在其家庭照料,才由
理事會議討論決定。
2.照料期間限一年以內,照料期間中之每月學生零用金可由本社國際
服務委員會經費支付,其餘費用由接受照料之社員支理。
3.此種場合理事會應指派社員一、二名為該學生之顧問。
四、交際
(一)友社之社慶:
1.本分區各友社社慶時贈送花籃並派代表出席。
2.輔導本社之台北大安扶輪社社慶時,社長本人或指定代表參加。
3.本社輔導之台北遠東扶輪社社慶時,社長本人或指定代表參加。
4.其他本國各地友社社慶時,酌情辦理。
(二)社員之祝壽:
與聯誼委員會取得連絡辦法。
(三)社員及家屬之喜喪事:
1.以社員應酬公約辦理。
2.喜事在例會請聯誼委員發表。
3.喪事在例會請主席宣佈,並舉行一分鐘之默禱。
(四)其它:
1.與節目委員會連絡辦理贈送例會所邀請演講者之禮品。
2.每逢本社為贊助單位或本地區各友社舉辦之展覽會、競賽會時,贈
送花籃或酌情辦理。
五、記錄
(一)例會以記要方式並經社刊主委核稿簽認後在社刊登載。
(二)如與友社聯合會議或座談會而由本社主持,記錄送友社。
(三)社內各種集會,印發或傳真、寄送各社員或在社刊發表。
(四)社員社籍每逢發生變動,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整理於社籍簿。
(五)各項舉辦事業之記錄。
(六)年度社史(工作記錄)。
六、編印社員名簿
發行通訊用袖珍型手簿、名片式通訊冊子。
七、其他
(一)出席地區社務講習會(就職前)。
(二)社長及理事會(包括社務會議)委辦事項。
(三)各委員會決議經理事會承認而委辦事項。
(四)管理、文書、備品、書籍等。(印信由社長保管)
(五)與社長出席參加台北市(或分區)社區暨秘書聯誼會除經理事會授權
外不做決議任何事項。
